生育生产的参保女职工需完成登记备案手续;方可进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具体如下:
一、报销登记时间
①生育生产的参保女职工在怀孕20周至分娩前,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②实行节育及计生手术的参保人员须在治疗前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将会影响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二、报销材料
生育生产登记备案需: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生育服务证(生育证);
节育及计生手术需: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
三、报销流程
1、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后至分娩前,应在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妊娠诊断、检查和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带社会保障卡、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到该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生育待遇。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2、参保人员须在备案登记的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就医,费用直接在该医疗机构结算。
注:生育保险登记备案按照参保关系所在地进行管理,市本级参保人员须在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生育备案。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参保人员须到各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窗口进行生育备案。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参保人员可到各参保地协议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窗口进行生育备案。
四、费用报销
1、产前检查费用:
孕20周至分娩前,产前检查费用按人头付费,单胎妊娠门诊检查费报销600元,多胎妊娠门诊检查费报销700元。
2、生育生产及妊娠期疾病费用:
按本统筹地区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予以报销。
3、节育及计生手术费用:
按本统筹地区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予以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注意:除危急重症者抢救除外,在本地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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