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生育保险参保人在异地生育的可提供相关资料到长沙市医保局或各区医保局进行报销,保险具体指南如下:
一、报销条件
①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了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法生育的;
②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③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④欠缴费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二、报销材料
三、报销流程
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后至分娩前,应在异地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妊娠诊断、检查和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选定的异地分娩医院需为当地生育保险协议医院)。参保人员在异地生育后先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提供相关资料到长沙市医保局或各区医保局进行生育医疗费用及产前门诊费用报销。
四、报销时限
参保人自分娩出院后即可申请。
五、报销标准
1、产前检查费用:
孕20周至分娩前,产前检查费用按人头付费,单胎妊娠门诊检查费报销600元,多胎妊娠门诊检查费报销700元。
2、生育生产及妊娠期疾病费用:
按本统筹地区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予以报销。
3、节育及计生手术费用:
按本统筹地区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予以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报销地点
注意: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沙市取消异地生育备案,但就诊医院须为就医地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在非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危急重症者抢救除外)。异地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政策与本地报销政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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