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异地就医实行先备案,后就医,再结算的办理流程,具体结算方式如下:
1、范围对象
下列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1)异地安置人员:指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退休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2)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异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3)异地急诊人员:指在统筹区外务工、出差、探亲、旅游等因急诊抢救需住院治疗的人员。
2、结算支付
(1)结算政策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参保地政策结算。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结算执行省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在市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市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非省级协议医院和市州协议医院就诊时,执行参保地政策。
(2)出院结算
参保人员出院时,应结清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参保人员未在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回参保地办理报账时,参保地经办机构应通过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明细,按照医保支付待遇政策核算支付结算额度,不得采用手工录入方式进行医保支付结算。
(3)以下情形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因突发疾病进行门诊急救或抢救72小时内转住院的医疗费用除外);
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
不纳入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带住院相关资料(包括住院收据原件、出院小结/记录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政策办理医保支付结算。
(4)费用结算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行按月结算。协议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异地就医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医疗费用审核并按照协议规定时间与医疗机构完成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申报结算资料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汇总表;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
3、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4、协议医疗机构结算票据;
5、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爱长沙网】,关注后对话框回复【异地就医】可以获取异地就医备案入口,查看省内异地、跨省异地就医报销、费用结算相关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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