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提取时限和额度如下:
一、购买自住房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
1、购买自住房自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且该房屋已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不同房屋提取之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和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付款凭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申请提取。
2、在湖南省非限购地区购买二手房应在产权过户满1年后,且提取时产权未注销方可申请提取,该情形提取时限相应顺延至过户满1年后的24个月内。
3、职工家庭在湖南省外(贵州铜仁、湖北赤壁地区除外)购买自住房申请购房提取的,购房地应为夫妻一方的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
4、购买首套铁路经适房,先办理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可办理购房提取,提取时账户内应保留贷款额度10%的余额。
(二)提取额度
1、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一次性付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享受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与货币补贴款的差额。首付款或购房总价的认定期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管理部门网签备案,下同)为准,二手房以《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的价格和评估价取最低值确定。
2、职工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同购买自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金额或总价款×职工所占该房屋产权比例。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比例确定。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
1、建造、翻建自住房的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大修自住房的自C、D级《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不同房屋提取,之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
2、职工家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申请提取的,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所在地应为夫妻一方的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
(二)提取额度
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且建造、翻建每平方米不得超过5000元,大修每平方米不得超过4000元。
三、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
1、职工家庭正常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12个月后可以申请还贷提取,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正常或提前结清贷款不受此限制),结清贷款的,应自结清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职工家庭每次只能以同一套房屋的同一时间段内的还贷额申请提取,夫妻双方先后提取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
2、职工家庭在湖南省外(贵州铜仁、湖北赤壁地区除外)购房,偿还该套房屋贷款申请提取的,购房所在地应为夫妻一方的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已在长沙市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以该套房屋的还贷额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1、每次提取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总额(含提前还贷或结清金额),最多不超过近24个月的还贷额,且剔除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和担保公司代偿、垫付的金额。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共有产权(夫妻共有除外)房屋按揭贷款本息的,借款人为房屋产权人之一的,提取额度为已还贷本息总额;借款人为房屋产权人多人的,单个借款人提取额度为已还贷本息总额×该职工所占贷款额度的比例。
3、职工家庭偿还长沙市组合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已还贷本息之和计算,剔除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和担保公司代偿、垫付的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已办理对冲或划拨的,可以单独提取商业银行贷款还贷额.长沙市公积金贷款部分未结清的,不得提取商业银行贷款部分提前还贷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提取时间段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已还贷本息之和的,优先提取公积金贷款还贷额。
四、无房户支付房租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
职工家庭在职工工作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
(二)提取额度
职工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年实际汇缴额的50%,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12个月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五、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
职工家庭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可以自增设电梯联合备案之日起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分摊的费用,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
六、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七、退休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
职工退休后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
职工家庭被纳入户籍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或被纳入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当年特困户救助名单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6个月可申请提取1次,每次间隔6个月以上。
(二)提取额度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出境定居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
职工已注销国内户籍或已出境定居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十一、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
职工或其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和贵州铜仁、湖北赤壁就医均可申请提取,同一患者的医疗费用职工家庭每年提取1次,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职工或其配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灾害的,可以自重大灾害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限提取1次。
(二)提取额度
每名患者首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内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以后每次提取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内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重大灾害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的重大灾害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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