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中心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如下:
一、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单身指职工个人,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的;
(六)退休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或被纳入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当年特困户救助名单的职工;
(八)出境定居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一)由(一)、(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十二)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五)、(六)、(八)、(九)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销户。
二、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在长沙市(包括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下同)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异地贷款冻结的,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首次购买铁路经适房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提取;
(三)职工家庭在长沙地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在长沙地区增设电梯房屋为职工家庭名下第3套以上住房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置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六)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当前逾期的;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记入不良行为登记的;
(八)职工或配偶已办理了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拨还 贷或月对冲还贷业务的(组合贷款除外);
(九)湖南省内非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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