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分中心信贷业务科和怀化管理部具体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该住房需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住房用途为住宅。
第五条铁路分中心应当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并推动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服务质量提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包括以下五个类型:
(一)期房贷款;
(二)现房贷款;
(三)二手房贷款;
(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
第七条在铁路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沙公积金中心”)或铁路分中心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城市的其他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铁路单位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支持其他公积金中心铁路职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1.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最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
2.异地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且无间断在铁路分中心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账后,两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若异地缴存不连续或间断后在铁路分中心缴存的,则仍需在铁路分中心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贷款。
(三)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五)首付款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比例;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1年内提出申请,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担保意见书》或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其中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后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须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后30日内提出申请;
(七)职工家庭(已婚指夫妻双方,单身指职工个人,下同)未申请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铁路分中心),如已办理则须公积金贷款结清满6个月;
(八)职工家庭购买该套住房未在长沙公积金中心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九)职工及其配偶均无2次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该贷款记录为长沙公积金中心、省直分中心的和异地公积金中心贷款次数之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原夫妻双方各算1次贷款记录。
(十)具有铁路分中心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铁路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十一)铁路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职工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铁路分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支持已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首套房面积144m’以下),不支持第三套以上自住房。
公积金贷款支持单身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房,支持在长沙市以外的湖南省其他行政区域第二套自住房。
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该住房只能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原则:
(一)在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家庭住房套数原则上以购房地近3个月房屋管理部门住房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为准;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家庭住房套数原则上以购房地和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近3个月房屋管理部门住房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之和为准;
(二)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原则上以购房地和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近3个月房屋管理部门住房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之和为准;
(三)注销住房和宅基地、集体土地上住房不计;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我市公积金信息系统显示的主借款人缴存地和购房地以外的住房也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但职工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住房已注销的除外;
(五)职工离婚后2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婚内房产还在原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的,不论是否分配给借款申请人,均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六)职工家庭名下共有形式的住房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住房产权面积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计算。
第十二条职工或其配偶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存在呆账、核销、信用卡严重失信产生的止付等;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为夫妻外第三人提供贷款担保且未结清的;
(四)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偿的;
(五)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的;
(六)单笔贷款或贷记卡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的;
(七)贷款和贷记卡合计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的;
(八)公积金账户已被冻结、记入长沙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套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属于别墅、商业、商住两用的;
(二)住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宅基地的;
(三)通过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置换等方式取得住房产权的;
(四)住房产权有异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
第三章贷款利率、期限和额度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的时限。即男性职工、干部可计算至65周岁,女性职工、干部统一计算至60周岁(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和县处级以上干部可计算至65周岁)。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十六条铁路分中心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
第十七条职工家庭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情况等进行测算,取测算结果的最低值。如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职工可以申请组合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 户余额) ×n倍数。按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核定。职工家庭近12个月办理了公积金提取的(租房提取除外)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指缴存在长沙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省直分中心或异地贷款合作公积金中心的账户余额,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且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的,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二)贷款n倍数根据铁路分中心每年的个人住房贷款率(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 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确定:
1.当“个贷率”低于75%时,n=20;
2. 当“个贷率”介于75%(含)和80%之间时,n=16;
3. 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85%之间时,n=15;
4.当“个贷率”介于85%(含)和90%之间时,n=14;
5.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95%之间时,n=13;
6.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n=12。
(三)长沙公积金中心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铁路分中心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和本年度贷款执行的n倍数,于2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按首付款比例测算可贷额度: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全装修住房购房总价指毛坯价和精装修价之和, 下同)的20%; .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长沙市行政区域内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60%,长沙市行政区域外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40%;
(三)二手房购房总价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契税完税证明显示的价格以及长沙公积金中心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议定书》认定的评估价值的低值确定;
(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所剩本金余额;
(五)职工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以职工家庭所占该住房产权份额认定购房总价。共有产权的份额按《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内容确定;尚未出具《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内容确定;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平均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按职工家庭还贷能力测算可贷额度:
(一)职工家庭贷款月还贷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职工家庭贷款月还贷额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贷款月还贷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贷额之和;
(二)职工配偶的月收入按下列顺序方式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但不限于铁路分中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人社部门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三)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近3个月连续正常缴存的,缴存基数可以推定为月收入。社会保险近3个月正常缴存的,缴存基数可以推定为月收入。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
(二)职工家庭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个人页;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4.配偶为无永久居留权外国人时,提供外国护照。
(三)婚姻状况证明:
1.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
2.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或公证书;
(四)职工家庭签署《个人征信授权书》;
(五)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六)职工及其配偶在其他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且账户状态为正常或封存的,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当前不存在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
(七)职工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应提供购房地房屋管理部门近3个月出具的职工家庭房屋产权信息证明;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外购房应提供主借款人缴存地和购房地房屋管理部门近3个月出具的职工家庭房屋产权信息证明;
(八)职工在异地贷款合作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基本情况表、近12个月缴存流水、主借款人缴存地和购房地房屋管理部门近3个月出具的职工家庭房屋产权信息证明;
(九)职工配偶在异地贷款合作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基本情况表、近12个月缴存流水;
(十)职工配偶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定为月收入的,应提供有效期内《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近3个月的缴存流水。
(十一)职工配偶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认定月收入的,应提供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交流水;
(十二)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资料用以核查;该住房注销的,还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近3个月出具的无房证明。
(十三)个人还款银行卡或存折。
第二十二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基本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贷款种类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期房贷款。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管理相关部门备案,下同)、购房首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现房贷款。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三)二手房贷款:
1.住房产权过户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长沙市区内购房),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担保意见书》、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价值议定书>;
2. 住房产权过户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
(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近6个月的还款流水、贷款结清证明或最后一次还贷回执、本套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2.其他房产设定抵押的(限可抵押房产位于长沙市区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近6个月的还款流水、商业银行对公账户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用于设定抵押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价值议定书》。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
1.建造自住房贷款的(限可抵押房产位于长沙市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建造住房主体封顶证明。用其他房产设定抵押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价值议定书》;
2.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的,提供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价值议定书》、C或D级《危房鉴定报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
第二十三条职工家庭授权铁路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铁路分中心查询职工家庭的个人信用信息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台账,逐笔登记,并对异议处理情况予以记载。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期房贷款
职工向铁路分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2.现房贷款
使用贷款方式购房的按期房贷款流程办理,一次性付款购房的按照住房产权过户后的二手房贷款流程办理。
3.二手房贷款
(1)办理住房产权过户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与长沙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协议》,职工支付首付款至长沙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共同监管的资金账户,担保公司为交易双方办妥产权过户和抵押手续提供担保,不向交易双方收取任何费用。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意见书》后,职工向铁路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办理住房产权过户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直接向铁路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4.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本套住房已出产权权属证书的,职工应以本套住房作为抵押物申请公积金贷款,向铁路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铁路分中心审批通过后须在30日内结清商业银行贷款。
(2)本套住房未出产权权属证书的,职工应以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申请公积金贷款,向铁路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无需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二)受理。铁路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贷款一般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
(三)审批。铁路分中心进行三级审批;
(四)面签。合同各方签订《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购买二手房未办理住房产权过户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办理产权过户后进行面签;
(五)办理抵押。职工到房屋管理部门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或抵押权登记手续;
(六)放款。铁路分中心收到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后发放贷款至开发商账户,收到抵押权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后放款至职工指定账户。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贷款担保采取住房抵押加专业机构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担保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职工原则上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铁路分中心:
(一)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用其它住房设定抵押的,该抵押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抵押人对该住房具有所有权,能对住房进行处分;
2. 住房产权完整没有瑕疵,没有争议,住房用途或性质为住宅;
3.没有列入拆迁范围;
4.能在所购住房行政区域内办理抵押;
5.未成年人的房产不能用作他房设定抵押(含共有产权);
6.能办理住房抵押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所购住房产权权属证书出来后,职工应置换抵押物,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三)以共有产权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并与铁路分中心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四)在抵押期间,职工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铁路分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长沙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职工的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此阶段为《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职工办妥抵押权登记手:续之日止。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职工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第二十九条职工自受托银行放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还款日为放款日的对应日。职工授权受托银行每月从指定账户中扣划当期应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职工家庭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1期后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12期后可以申请提前结清贷款。
(一)职工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应向铁路分中心提出申请,铁路分中心进行审批;
(二)因抵押物被拍卖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清贷款的,由法院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办理;
(三)每年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1次,每次间隔12个月,办理公积金对冲部分本金的金额不低于3万元,自筹资金偿还金额的不低于1万元,也可以同时选择对冲加自筹资金的方式,偿还金额不低于前款规定;
(四)职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铁路分中心根据提 前偿还部分贷款后的贷款余额,重新制定还款计划告知职工;
(五)办理资料: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职工配偶办理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六)在长沙和怀化行政区域内购房贷款的职工,须在铁路分中心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提前结清贷款;湖南省内其他行政区域内购房贷款的职工,在当地的受托银行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提前结清贷款。
第三十一条职工家庭在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拨或月对冲还贷业务,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每月还款额。
(一)职工家庭可以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时一并办理公积金逐月划拨或月对冲,逐月划拨从签订协议后下一期还款开始执行,月对冲从还款第一期开始执行。或在贷款期限内申请办理逐月划拨或月对冲业务,从签订《住房公积金划拨还贷协议》或《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协议》后下一期开始执行;
(二)每月划拨或对冲还贷1次,划拨还贷时间为每月15日,对冲还贷时间为每月还款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月还贷额。当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从还款银行卡(存折)中补充,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记为逾期;
(三)办理资料: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还.贷银行卡(存折);需同时划拨或对冲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四)划拨或对冲还贷办理后,职工也可申请取消该项业.务,但同一笔贷款划拨或对冲还贷取消后不能再次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办理委托划拨或对冲还贷的职工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且申请前3个月无停缴、欠缴和缓缴记录;
(二)信誉良好,申请委托划拨或对冲还贷时无逾期欠款记录。
第三十三条职工家庭在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本金业务,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一)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剩余贷款本金或提前部分还款金额时,可申请办理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二)办理资料: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需同时冲抵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第三十四条职工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将受托银行提供的还款结清凭证提交给铁路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铁路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核准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抵押权消灭的证明》交付给职工,职工即可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七章贷款业务变更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贷款期间内,经合同各方同意,可以对原《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主要包括还款账户变更。
第三十六条还款账户变更:
(一)因职工用于还款的银行卡(或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的,职工应向铁路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二)原则上变更后的还款账户名必须与主借款人一致,因主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的、离婚等特殊情况导致还款不便的,可以申请变更或增加共同还款人和还款账号;
(三)还款银行卡(或存折)丢失、损坏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办理;离婚的原夫妻一方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离婚证、新的还款卡、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或公证书申请办理;主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的,任一继承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法院生效判决书或公证书申请办理;其它理由申请变更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职工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监护人可以继续履行职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职工在贷款期限内,有义务配合铁路分中心中心、担保公司、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追究职工违约责任。
(一)职工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职工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
(三)职工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连续3期或累计6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职工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六)未经贷款人同意,职工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七)职工拒绝或阻挠铁路分中心、担保公司、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由于职工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铁路分中心利益的;
(九)铁路分中心与职工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职工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逾期罚息。
第四十一条铁路分中心委托同一担保公司对公积金贷款进行贷后资产管理,负责逾期贷款催收,对逾期贷款进行垫付,担保公司垫付后有权向职工追偿。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包含本数,“近12个月”、“近3个月”、“近6个月”从贷款申请日起算。
第四十三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照《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0] 2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异地贷款合作城市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金管发[2020] 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铁路分中心负责解释工作。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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