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自缴费 30日后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起付标准:
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500元;
二级医疗机构800元;
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
省部属医疗机构16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 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
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职工医保一个结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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