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在长沙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条件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1、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

2、异地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且无间断在长沙公积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账后,两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若异地缴存不连续或间断后在长沙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则仍需在长沙公积金中心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贷款。

(三)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 五)首付款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比例。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1年内提出申请,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担保意见书》或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其中结清商业银行贷款后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商业银行贷款结清后30日内提出申请。

(七)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需结清满6个月”的规定。

(八)职工家庭购买该套住房未在我市(包括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注: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实施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时间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即职工家庭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购买首套房,可以申请购房提取,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职工及其配偶均无2次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该贷款记录为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贷款次数之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原夫妻双方各算1次贷款记录。

(十)具有长沙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长沙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十一)长沙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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