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市户籍家庭公租房申请条件

导语 一般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等条件。

  长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本市城区城市户籍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1、长沙市户籍居民家庭(含单身),要求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取得长沙市居民户籍3年以上或办理居住证连续居住长沙市2年再落户1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役人员不受此限制)。

2、符合长沙市低保、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3.长沙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无商铺、办公等经营性用房,未承租直管、自管公房,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和住房补贴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其他要求:

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等房产转让和履行离婚协议与判决的析产行为(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水灾、火灾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对已购未办证的住房、继承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事实住房应纳入自有住房的面积核定范围。

长沙市户籍居民家庭包含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和被征收房屋关系人(公房承租人指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须符合以下条件:

房屋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具有长沙市户籍,被征收房屋外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符合本市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且征收补偿款项低于45万元(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水灾、火灾事故等特殊情况不受此限制)。房屋被征收关系人,须落户3年以上且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房屋内,其他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条件。

  注意:长沙市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3140元(含),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超过3856元。

相关链接>>>长沙公租房申请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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