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 (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门诊 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 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1〕 14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 〔2022〕 12 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 户。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统一职 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保障,按照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 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长沙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第四条 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以下简称职工门诊统 筹) 制度,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职工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一致。

第五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在职职工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退休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0元,不计入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一)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

(二)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按60%比例支付;

(三)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按60%比例支付。

第六条 职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致,即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和医用耗材目录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不予支付。

第七条 急诊抢救在72小时内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 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参照住院政策支付; 其他急诊费用按职工门诊统筹标准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就诊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应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 障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按相关规定结算。参保人员在 非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或未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的门 诊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以下方式计入:

(一) 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 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 退休人员 (含单位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的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全省统一标准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75元/月。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从完成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照退 休人员方式计入其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

(一) 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 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 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

(三) 参保人员本人需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

(四) 参保人员为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用;

(五) 其他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纳入职工门 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政 策进行报销。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师处方或医保医师电 子流转处方,到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的配药费用,按开具处方的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政策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待遇期间,不享受职工门诊统筹 和慢特病门诊待遇;“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和慢特病门诊待遇已 支付的医疗费用,职工门诊统筹待遇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职工门诊统筹费用实行按项目付费,待条件成熟 后,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和基金运行等情况,逐步探索建立按病种或 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基层医疗服务按人头包干付费、与慢性 病管理相结合的医保复合型付费方式。

第十五条 强化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 全适合门诊特点的医疗服务管理和考核体系,加强对门诊就诊率、 转诊率、次均费用、费用结构等考核,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 员提供规范、优质的诊疗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全面加强医保行 政监管和经办稽核,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常态化监管范围,严肃查 处造假欺诈、虚构医疗服务项目、过度诊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套 现等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 机制改革和政策效果评估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 医保基金的监管使用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零售药店、药品流通 等的监管。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10月1日至 12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个人账户按原方式计入,过渡期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日印发 后,即从2023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计入方式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 5年。本市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 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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