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者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组合贷款同步调整;
二、单身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三、异地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或者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可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省直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四、我市 A、B、C、D 类高层次人才作为主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的限制,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
执行时间:《通知》自11月25日起执行。11月25日前进窗的贷款资料按照原政策执行,11月25日后进窗的贷款资料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
统一首套和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同步调整,但商业银行贷款部分有不同规定的,仍然按照规定较高的执行。
二、公积金贷款单身职工的购房调整:
《通知》发布前,公积金贷款仅支持单身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通知》发布后,单身职工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通知》发布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受理长江中游城市群、湘赣边区域合作城市以及省内各地市(州)缴存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除外,下同)的异地贷款申请。其中,省外缴存职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省内缴存职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申请。
《通知》发布后,异地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均可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提出申请。即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是异地贷款不再限制缴存城市;
二是异地缴存职工可选择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三是仅支持新建商品房的异地贷款申请。
四、长沙高层次人才贷款政策:
(一)经我市认定为A、B、C、D类高层次人才的,申请贷款不受连续缴存12个月的限制。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的最高贷款可以放宽至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
1.已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至少1个月;
2.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房;
3.高层次人才作为主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4.符合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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