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原文)

2018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原文)
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补贴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技师培训补贴。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二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一)五类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武陵山区域和罗霄山区域五类人员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补贴,并按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生活费补贴20元。

第三条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

(一)企业在职职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在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该类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三)51个贫困县园区内企业的在职职工,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补贴,对其他在职职工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四条 技师培训补贴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后,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执行。

第五条 同一补贴对象符合多项补贴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项补贴标准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六条 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第八条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技师培训补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组织机构

(一)就业技能培训由具有办学资质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范围内或由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下同)组织开展。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具有办学资质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或由大中专院校组织开展。

(三)技师培训由具有办学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范围内组织开展。

(四)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培训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第十条 培训实施

(一)培训报名。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五类人员,可自行注册登录或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登录“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经办综合服务大厅”,进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完善个人信息、选择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培训机构和培训时间等。申请培训人员须对所填报的身份信息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二)开班申请。实行办班备案制,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提交申请。如需对口援助等原因培训机构申请异地开展培训的,须经双方人社部门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补贴资金原则上从培训所在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1.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及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机构,须提10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并报送《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一式两份;教学计划、大纲、课程安排、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等,并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备案,经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开班。未经网上开班备案的,不予补贴。

2.开展技师培训的,由培训机构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州人社部门申请开班,报送《技师培训办班备案表》(附件3)、《技师培训学员登记表》(附件4)、《技师培训推荐学员名册》(附件5);培训学员的工作资历、学历、职业资格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经费预算说明、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师资情况等资料,经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开班。未经开班备案的,不予补贴。市州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管,培训实施机构在培训结束后,要向市州人社部门提交《技师培训验收申请表》(附件6),由市州人社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培训要求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其中高级工培训每班不超过40人。根据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等级水平、补贴标准等确定培训学时,具体要求按照《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分为三档:

1.机电装备制造类、交通与运输维修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05个学时,中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40个学时,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68个学时;

2.社会与家庭服务类、建筑与工程类、农林牧渔类、文化工艺艺术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49个学时,中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70个学时,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12个学时;

3.商贸与餐饮服务类、食品医药与化工类、互联网与电子通信类、勘测矿产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70个学时,中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05个学时,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个学时;

(二)技师培训原则上按照每班不超过3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高级工晋升技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80个学时、技师晋升高级技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0个学时。职业技能培训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每个学时为45分钟,其中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60%。培训机构须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三)培训机构应规范和优化职业(工种)的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四)培训机构须安装移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可实现培训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摄像。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每日签到制,对上课学时达不到规定课时80%的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

第十二条 结业考核

培训机构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须及时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考核鉴定。

(一)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由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凭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且在《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由培训机构自行组织开展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结业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应向办班审核部门提交结业考核结果,内容包括:考场负责人、考场学员签到册、考试试卷、考试成绩等。经办班审核部门确认

5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再向相应就业服务部门提交《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名册》(附件7)及电子数据,经就业服务部门备案后上网生成证书编号。《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自行印制(式样及编码规则见附件8),并按要求发放。

(三)培训机构应按班次整理归档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完整有序,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查验。培训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员考勤考试资料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备案登记表、教师名册等。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方式

(一)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由个人先行缴纳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向培训办班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经办窗口或登录“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经办综合服务大厅”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9);

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下同):贫困家庭子女提供街道、乡镇开具的贫困家庭有关证明(样式见附件10);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

4.缴纳培训费用凭证: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培训机构须登录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附件11);

2.学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件12);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明材料;

5.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武陵山区域和罗霄山区域五类人员的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与培训补贴同时申领。

第十四条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方式

培训结束后由企业或培训机构根据学员取得相关证书的情况,登录信息管理平台向办班审核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见附件11);

2.学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见附件12);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第十五条 技师培训补贴申请方式

企业在培训结束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向省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技师培训验收申请表》(见附件6)

2.《技师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3);

3.《技师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件14);

4.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5.学员身份证、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六条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两个月内,个人或培训机构应向相应的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补贴的个人或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接到个人或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后,按规定审核资料,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九条 各级人社部门须定期将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天。信息公开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中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9号)要求执行,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培训内容、培训时间、鉴定等级、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同时公布当地人社部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实名举报。

第二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申请安排资金,由人社或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者本人社保卡(银行卡)或培训机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由人社部门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信息管理平台。

第六章 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制定全省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工作规划,并指导市州组织实施。各市州人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按要求汇总上报本辖区内培训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技师培训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规划,委托市州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根据人社部门的申请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与运用,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及相关资料、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全部依托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对能依托信息管理平台或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对于暂时只能通过线下申请培训补贴的要及时将信息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严格职业培训质量监管。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所辖范围内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培训结业考核程序,提高培训质量。如有需要,各级人社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监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强化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依托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从开班申请、结业考核、补贴申请到拨付全过程网上经办。

(三)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监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发放台账,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定期抽查,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四)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再承担人社部门补贴培训工作。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

2.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3.技师培训办班备案表

4.技师培训学员登记表

5.技师培训推荐学员名册

6.技师培训验收申请表

7.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名册

8.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式样及编码规则

9.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

10.贫困家庭子女证明

1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

1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13.技师培训补贴申请表

14.技师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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