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低速电动车,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对有关部门查获并移交的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的线索,由工信部门按照规定逐级报请国家工信部处理。
三、严禁驾驶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低速电动车违法上道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将依法对低速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驾驶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理,对驾驶人或所有人依法予以相关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驾驶低速电动车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或货物运输,违者依法予以处理。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信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希望广大市民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驶条件的低速电动车,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
八、本通告自 2021年 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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