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625限购限贷政策细则

长沙市楼市调控升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 细则》。细则明确了限购对象、限购套数和限购时间,并对其他相关规定做了说明。政策执行自2018年6月26日起,已办理完相关手续的业务按之前的政策执行,遗留业务由遗留业务处理小组受理并审核。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加强住宅市场调控力度,维护长沙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8年6月25日,长沙市楼市调控升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8年7月5日,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关于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 细则》。《关于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 细则》原文见下文。

关于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 细则

政策发布时间:2018-07-05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精神,加强住宅市场调控力度,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特制定二手住房限购政策操作细则。

一、关于限购对象及套数

(一)本市户籍家庭

1.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2.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家庭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二)市外迁入新户籍家庭(已落户满两年,退伍转业、家属随军落户的除外)

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稳定就业(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家庭

1.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2.在本市稳定就业且无住房的,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二、关于限购时间

1.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

2.在本市限购区域内个人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3.暂停企业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已购买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三、其他相关规定

1.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不满2年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

2.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购买商品住房。

3.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含军队院校)大学生(包括本科、硕士、博士),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

4.夫妻离异后未再婚的,任何一方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5.对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其购房资格、住房公积金使用不受上述限制,但须获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

四、关于限购政策执行时限的问题

从2018年6月26日起,严格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

(一)2018年6月26日之前已完成如下工作的,按之前的限购政策执行

1.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申请平台完成网签的,或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约平台完成预约的;

2.买卖双方已实际成交,并能提供银行流水确认的;

3.通过省、市公积金贷款审批,省、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妥善处理政策执行前的遗留业务

成立遗留业务处理小组,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7月13日,对遗留业务进行受理与审核,并出具遗留问题审核单,该遗留问题审核单注明有效期为1个月。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原文链接>>>关于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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