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女性年满 16 周岁不满 55 周岁,男性年满 16 周岁不满 60 周岁为第二年龄段;女性年满 55 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为第三年龄段。二三年龄阶段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如下: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
第二年龄段人员原则上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 第二年龄段人员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本人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上两种情形均可享受缴费补贴,
缴费补贴年限期间未缴费的,相应补贴资金留存,至补贴年限满,将留存金额的40% 一次性计发给本人。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由政府逐年代缴,代缴期间不再发放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低年限的,个人应继续缴费。
2. 第二年龄段人员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应延长缴费,补贴年限内延长缴费期间发放缴费补贴和过渡期专项补助,经本人申请也可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期间不再发放缴费补贴。过渡期专项补助按月发放,其标准按照纳入社会保障当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一次性补缴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计算的养老金确定,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增而增加,补贴年限满或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停发过渡期专项补助。
3. 第二年龄段人员补贴年限满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余额的40%,其计发标准为待遇领取当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20%×剩余补贴月份×40%。
4. 第二年龄段人员在享受缴费补贴年限内死亡的,发放缴费补贴余额的40%和丧抚补助金。其中缴费补贴余额的40%计发标准为死亡当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20%×剩余补贴月份×40%;丧抚补助金计发标准为应补贴年限享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遗属待遇与实际已补贴年限享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遗属待遇的差额。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
1. 第三年龄段人员在纳入社会保障时点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发放标准为纳入社会保障当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20%×12×15×40%,原享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变。
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纳入社会保障时点次月起加发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纳入社会保障当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一次性补缴 15 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计算的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年基础养老金之和的差额。养老保险补贴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增而增加,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年基础养老金调增而减少。
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发放丧抚补助金 和个人账户补偿金。丧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缴费15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享受的死亡遗属待遇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抚恤金差额。个人账户补偿金标准为 (纳入社会保障当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8%×12×15)-(个人账户规模/计发月数×已领取养老保险补贴月数),其中个人账户规模按照纳入社会保障当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一次性补缴 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规模计算。
2. 第三年龄段人员在纳入社会保障时点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则上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本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补缴后,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其中女性年满 55 周岁不满 60 周岁期间参照第三年龄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第三年龄段人员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缴费不足15年、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愿延长缴费的,参照第二年龄段延长缴费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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